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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申请高新企业技术认定的优惠政策

发布:2017-09-01 09:32,更新:2010-01-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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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时间、重新认定预缴税率及不符合条件企业复核事宜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明确重新认定前预缴税率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三、经复核为不符合认定条件可取消资格

  对取得高新技能公司资历且享用税收优惠的高新技能公司,税务部分如在平时处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能公司确定过程中或享用优惠时期不符合《确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则的确定条件的,应提请确定组织复核。复核后承认不符合确定条件的,由确定组织撤销其高新技能公司资历,并告诉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确定条件年度起已享用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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